A:台商在大陸經商,與台灣配偶、子女分隔兩地,因而養小三、包二奶之事,時有所聞。兩人相處,日久生情,甚而生子,不乏其事,甚至立下遺囑將房產贈與小三、二奶,造成身亡後之遺產爭奪大戰。 依照大陸繼承法第16條第3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並於遺贈人死亡後發生效力,因此,自遺囑生效時,遺贈也就生效。但是,大陸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一方無視夫妻的忠誠義務而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不但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也違反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法律規定,顯然屬於違法行為。因此,若基於非法同居關係而訂立的遺囑,將本應屬於合法繼承人的財產贈與給小三或二奶,縱然該份遺囑具有合法的形式,但卻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依照大陸民法通則第58條第5款規定,該份遺囑是無效的。因此,在台繼承人可以委託大陸律師,對大陸小三或二奶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透過法律程序把遺產要回來,以保護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