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問題: 本人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只有1次性赴台簽註),並已入境澳門,但因突有要事,在未有飛往台灣地區的情況下返回了內地,那麼,本人能否再持該《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入境澳門?
解說:
不能,因為證件內的1次性赴台簽註已使用並失效。旅客須持有有效的赴台簽註,及有效赴台機票,方能以過境性質經澳門國際機場前往台灣地區。
2:
問題:
本人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入境澳門,准予逗留5天,但因病在澳逾期逗留了2天,在繳交罰款後隨即飛往台灣地區,那麼,本人能從台灣地區乘飛機再次入境澳門嗎?逗留期多少?
解說:
倘屬首次逾期逗留及已即時繳交罰款,並按過境規定前往台灣地區,一般來說是可從台灣地區乘飛機再次入境澳門,最多可獲給予5天的逗留期。
3:
問題:
本人在6月份曾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在澳逾期逗留2天並已繳交罰款,其後於7月份又在澳門逾期逗留3天,並已被告知禁入境,那麼,何時方可再入境澳門?
解說:
在一般情況下,離澳日起計滿一年後,方可再入境澳門。
4:
問題:
本人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有多次往返台灣地區簽註),從深圳經香港飛往泰國,然後由泰國飛澳門機場入境,獲給予5天逗留期。返回內地後,本人又再經香港飛往泰國,並再次由泰國飛澳門機場入境,獲給予1天留澳。倘距上次離澳60天內,本人再以上述證件進入澳門,會被拒絕入境嗎?
解說:
倘旅客並沒有經澳門機場前往台灣地區,只是不斷以上述方式入境澳門,並不符合過境規定,將會被拒絕入境。
5
問題:
旅客持中國護照入境澳門,獲給予1天的逗留期而沒有過境前往外國,隨後返回內地,後來旅客又分別以《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往來港澳通行證》不間斷的交替使用來多次進出澳門,這樣可以嗎?
解說:
中國護照可供內地居民以過境性質經澳門前往外國;
《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可供內地居民以過境性質經澳門前往台灣地區;
《往來港澳通行證》則是供內地居民前往港澳旅遊的;
旅客持上述旅遊證件,若符合過境/入境澳門之規定,是可以分別使用的。
6:
問題:
懷孕多少個月以上不可以入境澳門?
解說:
澳門目前沒有任何出入境條例禁止懷孕婦女入境。
7:
問題:
聽說某些人入境澳門時是不用填寫出入境申報表的,到底這些簡化措施是適合哪類人士呢?
解說:
自2013年7月10日起,本澳全面實施「旅客出入境免蓋章措施」(本澳對非澳門居民持「旅行證件」入/出境已豁免蓋章),並以列印《入境申報表》通知旅客在澳逗留期,所有旅客無須再填寫《入境申報表》。請各位旅客留意《入境申報表》上的逗留期限,在澳期間請妥善保存此表。如旅客遺失《入境申報表》,可前往本澳邊境站或氹仔北安出入境事務廳大樓要求補列印《入境申報表》。
8:
問題:
在澳門逾期逗留,一日需罰款多少,需要坐牢嗎?
解說:
根據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經第23/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32條)第一條的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逾期逗留不超過30日者,每逾期逗留一日,罰款500澳門元;而倘若於一年內重犯或逾期逗留超過30日者,即被視為非法移民,須被驅逐出境及被禁止於某段期間再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詳見有關法規條文)。逾期逗留並非刑事罪行,故不會因此而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
來源:
澳門治安警察局
入境時批給之逗留許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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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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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何人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期限,最長只可到其護照或旅行證件以及有關返回或入境許可的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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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款規定不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所簽發的通行證之內地居民,以及例外不適用於擬經澳門短暫逗留往其他目的地且保證能進入或返回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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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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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需申辦「簽證」或「入境許可」人士以「簽證」、「入境許可」或「入境及逗留許可」入境時獲批給之逗留許可期限最多為30日,且在該30日內可多次進出本澳,而無須另外申辦「簽證」、「入境許可」或「入境及逗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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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豁免「簽證」或「入境許可」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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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者類別 | 逗留期限 |
| 最多30日 |
2. | -- | 持有《歐盟》或《申根協定》成員國
(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所簽發護照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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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持有阿爾巴尼亞、安道爾、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巴西、佛得角、克羅地亞、多米尼克、埃及、格林納達、日本、馬其頓、馬里、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爾多瓦、蒙古、黑山、塞爾維亞、南韓、坦桑尼亞、摩洛哥王國、烏拉圭所簽發護照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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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多90日 |
| 最多14日 |
4. | 持有塞浦路斯、以色列、黎巴嫩、新西蘭簽發護照之人士 |
| 最多3個月 |
| 最多6個月 |
| 最多1年 |
7. | 持有外交護照、聯合國簽發之「Laissez Passer」護照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簽發的《外交及領事人員證件》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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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設限制 |
8. | 1958年5月13日國際勞工組織第108號公約所指的海員身份證明之持有人 |
| 在所屬船舶停泊於本澳港口期間 |
9. | 1944年12月7日《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所指之飛行執照或附件9所指之機組人員證明書之持有人
|
| 在其負責執勤的兩航機飛行班次之間的空隙期間 |
10. | 持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互免簽證協定的國家或地區所簽發護照之該國國民或該地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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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超過有關協議所訂定的時間 |
11.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有效「赴澳簽註」之人士(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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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簽註」所載期間在澳門逗留,但最多為期90日 |
12. | 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往來台灣簽註」之內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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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多7日(無論經澳赴台或由澳返回內地) |
13.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旅遊證件之人士
(須具備前往第三國家或地區的機票及入境簽證) |
| 最多7日(過境) |
14. | 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之人士
(須具備前往第三國家或地區的機票及入境簽證) |
| 最多7日(過境) |
| 至該證有效期屆滿
(期間可多次進出境) |
16. | 因就讀或屬外勞家屬而獲批給「逗留的特別許可」之人士
(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八條的規定)(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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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該許可有效期屆滿
(期間可多次進出境) |
17. | 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十一及十二條規定而獲批准延期逗留之人士(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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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獲延期之逗留許可屆滿(期間可多次進出境) |
| 至該證有效期屆滿
(期間可多次進出境) |
19. | 因辦理定居申請而按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6款規定獲批給「逗留的特別許可」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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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該許可有效期屆滿
(期間可多次進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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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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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_2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