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050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最先要做的:
首先,因為是探親,所以要辦理親屬關係證明公證,到你父母的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你可以去問一下辦理到台灣用的親屬關係公證需要提供什麼資料他們,他們要什麼你就提供什麼,這個你找家人去辦理應該也是可以的,使用的目的你就寫“報稅”即可(寫報稅目的則可以用于台灣保稅也可以用來申請父母探親,),因為兩岸當時簽的公證協議裡沒有“探親”目的,為此海基會也有過
說明,也可以像海基會那樣說用于台灣,後續的就和你當初辦理結婚公證一樣,就是要等公證書副本郵寄到海基會,然後拿正本(公證處交給你的那份)到海基會驗證,驗證好的公證書就可以永久有效(用于以後探親),剩下的就是去移民署的服務站申請你父母的入台證了。這期間的時間跨度可能在兩週到一個月左右,不同省市可能略微不同。
前面的是必須的前提。上面的親屬關係證明公證拿到手之後,然後也有準備好下面這十一條其中的文件就可以去移民署的服務站去申請父母的入台證。
剩下的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那就是提交你父母的相應規格的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大陸的身份證複印件,那郵寄或者攜帶公正的時候就可以連身份證複印件及相應規格的照片一起準備好)
(三) 經驗(查)證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前面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你的證件)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要是你還沒定居,那就由你老公出馬咯,如果你已經定居,你的也可,必須是台灣身份證)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海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或被探人親自送件外,由在臺其他親友或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你自己去辦理就用不著啦)
(七)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你在台灣就用不著)
(八) 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申請者)。
(如果你現在剛好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情形者,那麼申請父母來可以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得申請延期一次,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就是因為要照顧你所以待的時間可以比較長一點)
(九) 依第一點第三款申請來臺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鑑定具結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並於入境後檢送由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公私立醫院開具之DNA血緣鑑定書。
(你的應該不是這個情形)
(十) 依第一點第六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 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驗證前婚姻之離婚公證書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公證書、記載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
(你的不是這個情形)
2. 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驗證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公證書、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報告書。
(你的不是這個情形)
(十一)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就是申請你父母入台證的費用)
申請下來你父母的入台證後,郵寄回大陸,你父母持入台證和戶籍等相關資料去戶籍所在地的出入境管理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後,再根據《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上的證件號碼購買
往返機票就可以到台灣啦。(
每次都需要購買往返機票哦,相關原因可以參考 大陸父母來台探親的機票有什麼要求?必須購買往返機票嗎?)
其他一些事項
Q:申請探親入臺證的時候,大陸配偶本人要在台灣嗎?
A:移民署回覆:臺灣人的大陸配偶的父母得依前揭規定申請來臺短期探親,並未要求大陸配偶在臺時始得提出申請,惟審查人員將調查大陸配偶未在臺之理由,倘有正當理由暫時不在臺灣,始許可大陸配偶之父母日後來臺探親。
Q:那申請人在大陸無法親自辦理,否則申請台灣家屬或者親友代為申請,然後大陸配偶和父母一同入境台灣
A:入臺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由大陸地區申請人委託字樣並經其簽名者,免予檢附。」故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得委託在臺親友代為申請入出境許可證,待取得入出境許可證後,由大陸配偶協同父母一起來臺。
以探親名義可以停留的時間:
參考最新版(目前為2012.12.30)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二十條之規定:
停留期間不得逾
二個月,並
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1)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申請及延期之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你的應該不是這樣情況)
(2) 其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停留期間為一至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3) 其子女經許可來臺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其子女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二次。
2015年12月 在此補充一下,這裡的父母一般是指親生父母,也就是有血緣關係的,如果是繼父繼母在民法上僅屬於「直系一親等姻親」,與陸配並不具有血親關係,除繼父或者繼母向法院申請「收養」陸配的程序,待其與陸配之間因收養而取得擬制的血親關係之後,即符合申請來臺探親之資格。
所以大多數的人情況就是,如果你還沒拿台灣的身份證,則父母可以一次待2個月,一年最多3次,也不能單獨申請兄弟姐妹等二等親到台灣探親;如果你已經拿到台灣的身份證,則你大陸父母可以一次3個月,並且可以延期一次,也就變最多可以連續待6個月,也可以申請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孫子孫女這些二等親到台灣探親。
一些常見表格及範本可以在
http://www.xinzhumin.com/forum.p ... w&ctid=5&fromop=all
這裡查看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