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親屬申請來台探親、探病或奔喪,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要求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或查證之大陸親屬關係公證書,如何辦理?

kaka 2013-2-22 6113

海基會文: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含探親、探病及奔喪),所檢附之大陸地區親屬關係公證書應經海基會查證、驗證。

二、海基會為辦理兩岸文書查驗證事宜,與大陸海協會與中國公證協會簽署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已於82年5月29日生效實施,雙方同意相互寄送涉及繼承、收養等14種公證書副本以供核驗。

三、惟因探親、探病及奔喪等三類公證書副本不屬於上述協議寄送副本範圍,因此如大陸親屬關係公證書上載明該等用途(如:本公證書用於赴台灣探親),部分大陸省級(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不願將公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以致於無法以比對正、副本方式進行「驗證」。因此,請大陸親屬在大陸申辦未載明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若需載明用途,可註明「本公證書用於台灣」;並要求公證處將該親屬關係公證書副本依程序透過該省公證協會寄送海基會,以供核驗。

四、如果大陸方面確實不願寄送親屬關係公證書副本,則公證書中之在台當事人可持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身分證、護照等)及該公證書正本向本會申請「查證」。本會將以個案方式函請大陸相關省級公證協會協助查證,並將查證結果另行函復,供在台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代為申辦大陸親屬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探親、探病及奔喪等事宜。另依上述協議規定,提出查證一方應向接受查證一方支付查證費用,目前查證費用為新台幣600元,此費用係支付大陸省級公證協會。

五、因此,要向本會申請驗證此類親屬關係公證書前,請先向大陸親屬確認大陸方面是否會將公證書副本寄送本會;如確定不寄送,則應依上述說明向本會申請查證。

六、此外,前開證明親屬關係之公證書,大陸親屬應先在大陸當地縣(市)有辦理涉台業務之公證處申請公證,再將該公證書正本寄交在台親屬持向本會申請驗證或查證。目前,大陸各縣(市)普遍設有公證處,如不知地址,可向當地縣(市)政府司法局或郵電局查詢,亦可直接上網查詢(例如:○○省○○市公證處、○○市○○區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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