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號函件如有遺失等情形,原寄件人應如何處理?

kaka 2013-2-22 1837

答: 依「海峽兩岸郵政協議」規定,雙方同意相互協助查詢。掛號函件、包裹之查詢,應自原寄件人可於寄交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原寄局填具「查詢單」;快捷郵件自交寄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而接受查詢之一方應於收受「查詢單」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毀損等情形,應由責任方負責補償,而快捷郵件,概由原寄一方自行負責補償,不相互結算。

來源:海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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