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入境時在機場面談?

kaka 2013-2-22 2605

答:
(一) 台灣地區配偶長期居住(最近兩年待在大陸地區時間比待台灣地區時間長)於大陸地區。
(二) 台灣地區配偶於結婚前後,於大陸地區一次居住2個月以上。
(三) 與台灣地區配偶育有親生子女,且其子女已許可在台灣地區定居。經查符合上述資格之一者,方能申請機場面談,惟需檢附證明文件(如大陸在職證明…等)。


資料來源 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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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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