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們陸配的財產繼承權還有2百萬元的上限規定嗎?新修正的規定為何?

kaka 2013-2-24 4481

陸委會考量大陸配偶是臺灣家庭重要成員之一,自結婚入境後,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擔負照顧家庭生活的責任,並且與臺灣社會產生一定程度的連結,您們的權利應與一般居住在大陸的大陸地區人民(如兄、弟、姐、妹等)的繼承權利有所區隔。因此修法取消大陸配偶繼承或接受遺贈不可以超過新臺幣200萬元的限制,即依兩岸條例第66之規定,大陸配偶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則不受200萬元之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

來源:陸委會

最後更新日期: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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