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年逾七十歲者 0612

kaka 2013-2-25 3617



資料來源: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一科
更新日期:2012/11/22
更新頻率:不定期
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53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年逾七十歲者
























一、適用對象: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或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者。
二、應備文件:
(一)
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有效之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
(三)
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四)
親屬關係公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戶籍資料已登載大陸直系血親或配偶姓名者免附】。
(五)
保證書: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一、年滿二十歲。

二、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三、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四、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六)
出生公證書(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七)
五年內刑事【警察】紀錄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最近三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八)
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最近三個月有效;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九)
喪失大陸原籍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十)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
證件費新臺幣九佰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自取者免附)
三、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請特別留意】
(二)
喪失原籍公證書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三)
應備文件之二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之影本,僅限於再次申請來臺者始得適用。
五、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最新回復 (0)
返回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