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須知—12歲以下養子女孫子女

kaka 2013-2-25 3331



狀況確認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孫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誰可以辦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養子女、孫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五公分且橫三.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三.二公分及超過三.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全戶戶口簿影本、出生公證書或載有完整個人姓名、父母姓名、出生地等之出生醫學證明〈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三、申請人與依親對象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一)養子女:大陸地區收養公證書及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文件影本及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正、影本(須已登載養子女姓名)。
(二)孫子女:申請人與依親對象之三代親屬關係公證書(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四、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驗正本、收影本)(申請人為養子女且已檢附前項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者,免附)
五、保證書:應檢附臺灣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出具之保證書。
(一)年滿二十歲。
(二)有正當職業或相當財力。
(三)無違反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紀錄。
(四)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或蓋章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
六、臺灣地區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於核配數額時繳附)【未滿六歲者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影本替代】(最近三個月內有效;須由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外勞健檢醫院檢查,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
七、喪失大陸原籍公證書。(於核配數額時繳附)【人在大陸或海外地區者,得以具結書替代,俟入境後換發正本時補正;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八、申請孫子女來臺定居案,請附父母雙方同意在臺定居公證書。〈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經認證合格之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構)所出具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證明文件;出生醫學證明。
十、證件費新臺幣九佰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
十一、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申辦費用
證件費新臺幣九佰元及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掛號回郵信封。

貼心小叮嚀
申請方式:
不受理郵寄申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未滿六歲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不予按捺指紋,俟年滿六歲後,於辦理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相關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注意事項: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經通知之日起逾二個月仍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同時為養子女、孫子女之依親對象,且同一家族(包含祖父【母】、外祖【母】)僅得申請一人。
三、每年有數額限制;年齡之認定,以申請時為準。
四、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如又再回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將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日後如欲來臺定居,須重新申請及等待配額。
五、大陸養子女、孫子女在臺設籍後須出入境者,請先辦妥我國護照及前往國家或地區之簽證。
六、喪失原籍公證書未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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