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8公安部關於護照,港澳通行證,台灣通行證申辦相關材料簡化的公告

kaka 2016-1-7 9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告
來源: 時間: 2015年1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方便基層群眾辦事創業的要求,便利公民辦理出入境證件,現將全國實行按需申領出入境證件地區的公民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所需提交的申請材料、辦理時限、服務要求,以及公安部和各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服務監督電話公佈如下:
一、申請普通護照所需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
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所需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
三、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所需材料
(一)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
(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
四、申請赴港澳地區簽注所需材料
(一)參加旅遊團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的,申請“ 團隊旅遊”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港澳通行證
(二)開放赴港澳個人旅遊城市的居民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申請“ 個人旅遊”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孫子女的,申請“ 探親”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港澳通行證
3 、能證明相應親屬關係的下列材料之一: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親屬關係公證書。
4 、親屬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提交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親屬是外國籍的,提交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外國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 ​​料原件的,提交複印件。
親屬在香港長期居住的,提交親屬的香港居民身份證、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進入許可,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複印件。
親屬在香港就業、就學的,提交親屬的香港進入許可,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複印件。
親屬在澳門長期居住的,提交親屬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澳門特別逗留證,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複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主管部門批准親屬在澳門就業的證明文件,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複印件。
親屬在澳門就學的,提交親屬的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者在學證明書,以及往來港澳通行證或者護照。親屬在境外無法提交材料原件的,提交複印件。
(四)內地企業機構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從事商務活動的,申請“ 商務”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港澳通行證
3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
4 、企業機構人員還需提交企業機構為本人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企業機構出具的赴港澳商務活動的說明。
企業機構人員申請多次有效商務簽注的,須事先在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五)赴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居留、隨任或者作為受養人依親的,申請“ 逗留”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港澳通行證
3 、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居留、隨任或者作為受養人赴香港依親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進入許可。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就業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
赴澳門就學的,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
赴澳門就業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或者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澳門就業的,還需提交內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核表》。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申請逗留簽注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確認函件,或者澳門人力資源辦公室、澳門社會文化司出具的批准文件。
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赴澳門居留的,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准通知書。
赴澳門隨任的,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駐澳門內派人員未成年子女隨任身份證明表》。
(六)赴香港或者澳門治病、奔喪、探望危重病人、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的,申請“ 其他”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港澳通行證
3 、與上述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五、申請赴台灣地區簽注所需材料
(一)參加旅遊團赴台灣旅遊的,申請“ 團隊旅遊”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二)開放赴台灣個人旅遊城市的居民申請赴台灣個人旅遊的,申請“個人旅遊”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三)赴台灣探親或者赴台灣團聚、居留的,申請“ 探親”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3 、台灣出入境業務主管部門簽發的探親類或居留類入台許可證
(四)赴台灣定居的,申請“ 定居”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3 、台灣出入境業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類入台許可證
以下情形按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所生子女申請赴台灣定居且在大陸未辦理戶籍登記的,提交台灣出入境業務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類入台許可證、本人《出生醫學證明》、父母雙方中作為大陸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證。
大陸居民赴台灣後取得在台灣定居資格,返回大陸辦理定居手續的,提交台灣地區居民身份證件及台灣地區居民戶籍謄本。
(五)經台辦批准應邀赴台灣交流的,申請“ 應邀”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3 、國務院台辦及其授權的地方台辦出具的《赴台批件》
(六)經台辦批准赴台灣進行經貿活動的,申請“ 商務”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3 、國務院台辦及其授權的地方台辦出具的《應邀赴台立項的批复》
(七)赴台灣執行兩岸航運任務的,申請“ 乘務”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3 、國務院台辦及其授權的地方台辦出具的《赴台批件》
(八)赴台灣學習的,申請“ 學習”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3 、開放赴台就學省份的設區市以上台辦出具的《赴台學習證明》
(九)赴台灣就醫、處理財產、訴訟等事務的,申請“ 其他” 簽注,並提交下列材料:
1 、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2 、往來台灣通行證
3 、台灣出入境業務主管部門簽發的與上述事由相應的入台許可證
六、未成年人申請出入境證件還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滿十六周歲的申請人如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本人戶口簿。申請人應當由監護人陪同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規定的相應材料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監護關係公證書,以及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託他人陪同,陪同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人的委託書。
七、國家工作人員、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出入境證件還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注,除提交本公告上述規定的相應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應當提交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作為本人的身份證明。
八、同時申請赴港澳台通行證和簽注所需材料
公民同時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或者同時申請往來台灣通行證和簽注的,應當提交中國公民出入境申請表、居民身份證、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以及與申請事由相應的材料。
九、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的領取方式
申請人可直接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接待大廳領取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也可登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府網站(http://www.mps.gov.cn/n16/n84147/ )“ 表格下載” 欄自行下載打印。
十、辦理時限
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往來台灣通行證在10 個工作日內簽發;赴港澳地區或者台灣地區簽注在7 個工作日內簽發。
十一、服務要求
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公佈事項開展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簽發工作,不得擅自額外增加申請所需材料。對材料齊全、手續完備的申請,要當場受理,按時限簽發。要嚴格實行首問負責制度,對於群眾諮詢,無論是否屬於職責範圍,首位受理民警均要熱情接待。對於職責範圍內的事,要全面、準確答复,不得推諉扯皮;對職責以外的諮詢,要向群眾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申請人到有關部門辦理。要嚴格執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對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辦事要求、程序及所需材料,不得讓群眾重複跑路。申請人如發現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存在與上述要求不符的問題,可隨時撥打服務監督電話進行投訴。各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投訴事項要逐一核查,一經查實,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並將查處情況反饋給當事人。
十二、公安部及31 個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服務監督電話(週一至週五9 : 00 至17 : 00 )


































單位
電話號碼
公安部
010-66266400
北 京
010-84015300
天 津
022-24459652
河 北
0311-66996000
山 西
0351-3659883
內蒙古
0471-6522106
遼 寧
024-86991166
吉 林
0431-85611681
黑龍江
0451-82897715
上 海
021-68547109
江 蘇
025-86783848
浙 江
0571-87286264
安 徽
0551-62801121
福 建
0591-87093499
江 西
0791-87288488
山 東
0531-85123156
河 南
0371-65882435
湖 北
027-67122780
湖 南
0731-84738250
廣 東
020-83111000
廣 西
0771-2892371
海 南
0898-68558856
重 慶
023-63961944
四 川
028-86301453
貴 州
0851-85904367
雲 南
0871-63051218
西 藏
0891-6311224
陝 西
029-86165217
甘 肅
0931-8536460
青 海
0971-8292162
寧 夏
0951-6136255
新 疆
0991-5586320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來源: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附件: 1298

上传的附件:
最新回復 (0)
返回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