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0非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台商及其員工之子兵役問題

kaka 2013-3-31 1729

一、依100年8月1日修正生效之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1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役男申請出境應經核准,期限至如下:一、……六、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院校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次依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4項規定略以:「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出境國外就學)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及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並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三、按目前役齡男子至大陸地區讀書,必須符合上揭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3項「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不含醫事相關科系)」規定,或符合同條文第3項但書「……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赴大陸地區,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之臺商條款規定,始可於完成大陸學業後才返臺服兵役。


四、因應募兵制,配合兵役法及徵兵規則修正,凡83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起,經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改徵服4個月之軍事訓練。且依101年10月31日發布修正之徵兵規則第26條第2項規定,就讀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得依其志願,於大一(專三)當年11月15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於大學第一、第二(專三、專四)學年暑假,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其規定並未僅限就讀國內者可申請,故國外及大陸地區就讀大專院校在學學生符合上揭條件者,均可申請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五、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問題,未來配合募兵制實施情形,內政部役政署將與國防部審慎研議放寬或開放役男出境赴大陸地區就學問題,並與國防部、教育部、陸委會協商修正「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及「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等相關兵役法令,以為調整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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