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前婚姻子女來台探親手續如何辦理?

sunflower 2017-5-22 2830

如題,現依親居留期間,小孩子一個22歲,一個19歲,想讓他們暑假期間過來玩一下,如何辦理入臺手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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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8901126 2017-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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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2016/2/4
    更新頻率:不定期
    聯絡電話:(02)23889393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一、適用對象:
    (一)
    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
    (二)
    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父母。
    (三)
    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四)
    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或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
    (五)
    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年齡逾十六歲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六)
    為經「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並予專案許可者之父母或子女。
    (七)
    其子女取得外國國籍或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定之香港、澳門居民,並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且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或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工作,許可期間逾六個月。
    (八)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隨行團聚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九)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並經許可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四十六條附表四申請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並經許可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之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之父母。
    (十一)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經許可在臺停留之學生(陸生)之二親等直系血親或配偶。
    (十二)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許可在臺灣地區停留之研修生之父母。
    (十三)
    適用對象第一款至第十二款之申請人,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照料。
    (十四)
    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十五)
    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其年齡在十六歲以下者,或曾在十六歲以前申請來臺探親,其年齡逾十六歲且在二十歲以下者。
    二、延期照料:第一點第一款至第十二款申請人,因探親對象年逾六十歲,在臺灣地區無子女,且 傷病未癒或行動困難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一人,得申請延期在臺灣地區照料。但探親對象之配偶已依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一)
    第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短期探親,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三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申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得核給一至三個月停留期間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2、
    其子女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得申請延期一次,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二)
    依第一點第三款規定申請短期探親,得申請延期一次,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其申請來臺及延期次數,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
    (三)
    依第一點第四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短期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三次。
    (四)
    依第一點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規定申請短期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二次。但被探對象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不受申請次數之限制,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間為一個月。
    (五)
    依第一點第十三款規定申請同行照料者,停留期間與申請人相同,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入出臺灣地區,並不得申請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
    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

    2、
    罹患疾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
    (六)
    依第一點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規定申請長期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申請人停留至滿二十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為止,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十日內離境。其於該年度再申請來臺探親,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停留期間及來臺次數,重新計算,不受影響。
    (七)
    經許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六個月。但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所餘效期未滿七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每次來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八)
    以上所稱停留期間,一律自入境之翌日起算。例如許可停留期間為二個月,申請人於六月十五日入境,其停留期間自六月十六日起算,故應於八月十五日離境。
    (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之驗(查)證。
    (十)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之活動,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再申請來臺短期停留。但奔喪不受此限。
    四、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但若查無,仍應依通知補件。)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影本。<附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如係邀請單位,應加蓋邀請單位印信,並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親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請單位親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請單位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託其他臺灣地區親屬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
    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申請者)。
    (九)
    依第一點第十四款申請來臺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臺灣地區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及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並於入境後檢送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十)
    依第一點第十五款申請者所檢附文件:

    1、
    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離婚證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證明、申請人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

    2、
    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十一)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五、申請方式: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館處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香港金鐘道89 號力寶中心第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5樓J~O座)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六、延期方式: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十日內,備齊: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
    有效之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四)
    延期費用新臺幣三百元,逕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
    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驗畢歸還﹞。
    七、注意事項:
    (一)
    依第一點申請者,應依下列順序尋覓一人為保證人,並負「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七條之保證責任:

    1、
    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

    2、
    有能力保證之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親屬。

    3、
    有正當職業之臺灣地區公民,其每年保證不得超過五人。

    (二)
    另依第一點第七款至第十款申請者,得由被探人之邀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但非臺灣地區人民不得為保證人;依第一點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申請者,得由來臺學生(陸生或研修生)就讀之學校或學校指定人員為保證人。
    (三)
    無前二款規定之保證人、申請人有特殊情形或不宜由前二款人員或法人擔任保證人且有正當理由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
    (四)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移民署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但申請人有正當事由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補正者,得申請展延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五)
    臺灣地區被探人因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或年逾六十歲現正住院治療者,得申請提前發證;患疾病、重病或重傷之認定,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二十條所規定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書證明。
  • sunflower 2017-5-23
    引用 3
    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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