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上在台灣生活的姊妹們, 你們有辦理過台灣配偶申請收養前婚子女的經驗嗎?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第65條規定, 台灣人民已有子女者, 法院不會同意認養. 但我看到海基會的大陸地區人民收養流程所說, 依司法院第712號解釋, 台灣地區人民自102年10月4日起可以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不受此第65條限制. 所以發此文詢問有辦過收養經驗的人,是否台灣人民已經可以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 謝謝
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一、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二、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三、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