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須知

kaka 2019-3-4 1206

一、受理機構

台灣居民從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來大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

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抵達入境口岸的,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證(以下簡稱“一次台胞證”)。

入境後,可以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託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五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台胞證(以下簡稱“五年期台胞證”)或一次台胞證。

二、申請材料

台灣居民申請台胞證應當接受受理機構有關詢問並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

2、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

3、交驗本人有效的台灣地區身份證和台灣地區出入境證件。沒有身份證的,交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有關證件交驗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的複印件或者電子掃描件。

父母雙方為台灣居民,本人在大陸出生,已取得台灣地區入台許可的,應當交驗申請人父母台胞證、本人出生證明。

三、申請方式

台灣居民應當本人前往受理機構提出申請,但下列情形可以除外:

(一)已滿(含)60周歲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二)未滿16周歲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三)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四)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規定可以代為申請的其他情形。

被委託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託書,監護人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或者戶籍謄本等監護關係證明,代辦單位的代辦人應當提交單位公函。以上監護人、代辦人、被委託人均應當交驗本人身份證件原件,並提交證件複印件或者留存電子掃描件。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應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四、審批時限

(一)受理台胞證申請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將在7個工作日內予以簽發;因所在地交通不便或需異地核查材料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的,經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20個工作日。

(二)一般情況下,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台胞證不超過30分鐘。因特殊原因需要進一步核實情況的,經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辦證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三)台灣居民因探病、奔喪、訴訟、處理緊急商務等事由急於來往大陸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審批辦理。

五、換發情形

台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換發台胞證:

(一)五年期台胞證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

(二)持一次台胞證申請換發五年期台胞證的;

(三)持本式台胞證申請換發電子台胞證的;

(四)本人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

(五)需要換發的其他情形。

台灣居民申請換發台胞證,應當填寫《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交驗原持有台胞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

六、補發情形

台灣居民有台胞證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需要補發的其他情形的,可以申請補發台胞證。申請補發的,應當按照本須知第二條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及本人書面說明。

七、住宿登記

在大陸停居留的台灣居民應當按照《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住宿登記。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受理台胞證申請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在大陸的住宿登記證明。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時具有大陸戶籍,且願意保留台灣身份的台灣居民,應當在申辦大陸居民赴台定居手續並註銷大陸戶籍後,申請辦理台胞證。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台灣居民,需本人書面提請自願作廢並上繳該證件後,申請辦理台胞證。

(三)同時具有台灣和大陸戶籍的台灣居民在口岸申請時,口岸出入境管理機構將簽發一次入境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申請人入境後應當盡快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辦大陸居民赴台定居手續,並註銷大陸戶籍。

九、證件號碼規則

五年期台胞證證件號碼編號規則為8位阿拉伯數字,一人一號,終身不變,同時在證件上標註簽發次數。曾持有歷史版本台胞證的,證件號的前8位均一致。一次台胞證號碼為流水號。

十、繳費

台灣居民申請台胞證,按照國家主管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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