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服務站 跨區 及不 跨區受理申請項目 一覽

kaka 2019-3-4 737

內政部 移民署
北 、 中 、 南區 事務大隊 所屬服務站 跨區 及不 跨區受理申請項目 一覽 表
彙整單位:入出國事務組 105 年 6 月 24 日移署出綜秀字第 1050074119 號函頒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跨區申請的
1.短期停留(探親、探病)轉換為延期照料
2.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就醫、隨行照料、公法給付或民刑事訴訟)
3.依親居留入出境許可證加簽
4.專業人士延期
5.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本人須親
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6.依親居留證延期
7.大陸配偶在臺長期居留【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在臺居住
逾 183 日者,本人須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8.專案長期居留
9.長期居留證延期
10.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定居【依兩岸條例第 16 笫 2 項規定】
11.大陸配偶經專案許可在臺定居【定居者本人須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12.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回復臺灣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


不可跨區申請的
1.大陸配偶來臺團聚
2.陸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備註:本一覽表所列之可跨區及不跨區受理申請項目,係經多次綜整各區事務大隊及業管單位之相
關意見後彚製。因本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服務站受理民眾申請案件種類繁多,如有未列於本
一覽表之受理申請項目案件或情況特殊者,請各服務站先洽各區事務大隊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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