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31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kaka 2019-7-31 1042

壹、修正目的
76年政府開放兩岸交流,嗣81年7月制定公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內政部依該條例之授權,旋於82年2月8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施行迄今計歷經23次修正。
鑑於政府開放兩岸交流已30多年,兩岸人民往來互動頻繁熱絡,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相關法規分散,不利適用,爰將「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等三種許可辦法與本辦法予以整併及輔以執行線上申請程序,並於102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最近1次修正發布為105年1月14日。
本次修正係為兼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交流常態化及人流安全管理政策,並針對人道關懷之情事,予以明確律定,以符合實務需求。


貳、修正意旨及效益:
本次修正條文共計52條,茲就修正內容重點與其效益說明如下:
1、保證人責任寬嚴並濟,以落實人流管控:
基於保障保證人與現任配偶、子女之家庭團聚權,或被保證之前任配偶已與保證人離婚且經通報行方不明已逾7年,故有條件放寬保證人免責情形;惟為避免寬濫,乃要求保證人須確保大陸人士依限離境,適度加重保證人責任。(修正條文第7條)
2、縮短健檢醫美證件效期,以加強管理機制:
為利醫院掌握來臺動態,避免來臺從事不法活動,並考量安排醫美健檢所需期間3個月即已足夠,故將入境證證件效期從6個月修正為3個月,停留期間15日維持不變。(修正條文第21條附表1)
3、放寬大陸配偶親屬來臺短期探親資格,以提升大陸配偶生活權益:
增訂臺灣地區人民之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如繼父母、大嫂等)及經許可在臺居留者之「二親等內血親及其配偶」,得來臺探親。(修正條文第23條)
4、鬆綁外國優秀人才之大陸親屬探親、隨行團聚資格,以配合國家攬才留才政策:
增訂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在臺工作及居留者之「大陸地區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子女」,得申請來臺探親或隨行團聚。提升無戶籍國民及派駐臺灣港澳官員之家庭團聚權。(修正條文第23條、第26條)
5、提升無戶籍國民及港澳政府駐臺人員之家庭團聚權,以符合人倫親情需求:
增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大陸地區配偶、未成年子女或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澳門政府派駐在臺灣地區者之大陸地區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得申請來臺隨行團聚。(修正條文第26條)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辦法預告自107年9月6日至11月5日止,預告期間民眾無意見。
新版的法令已經更新在
http://www.xinzhumin.com/thread-10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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