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效期延期、停留期限延期、再入境加簽申請須知

kaka 2019-10-25 109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 ─ 入境效期延期、停留期限延期、再入境加簽
狀況確認
符合底下一項
一、入境效期延期
二、停留期限延期
三、再入境加簽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代申請人
誰可以辦
一、經許可入境,未能依限入境,其符合申請延期規定且來臺事由仍繼續存在者。
二、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得申請延期停留或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
三、申請再入境加簽者。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入境效期延期:經許可入境,未能依限入境,其符合申請延期規定且來臺事由仍繼續存在者,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之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入境延期。但以一次為限: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驗畢歸還)。
(四)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停留期限延期: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得申請延期停留或符合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應於在臺停留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逕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停留延期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護照 (驗正本、收影本),僅能延期至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四)其他延期事由證明文件。
(五)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驗畢歸還)。
(六)延期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再入境加簽:請再入境加簽,應於出境前一個月內或出境後,備齊下列文件,逕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憑以於加簽日起六個月內﹝不得逾該證使用期限﹞再次入境
(一)延期申請書。
(二)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如申請人已出境且原加簽效期已失效或已使用,得以原證影本及申請人說明書代替。
(三)代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驗畢歸還)。
(四)其他加簽事由證明文件。
(五)加簽費新臺幣六百元。
申辦時間
社會交流案件(不含專業商務交流案件),倘無其他待查證事項且文件齊備者,1個工作天。
申辦費用
一、延期費用:新臺幣300元。
二、加簽費用:新臺幣600元。
貼心小叮嚀
在臺停留跨年度之延期申請案,每年來臺總次數、總停留期間之計算,依本署受理申請案當日之年度為基準,例如:民國100年來臺,縱停留效期至民國101年初,其該次來臺次數及停留期間3個月均計入100年度,其再於民國101年初依規定申請延期,該次延期停留3個月計入101年來臺總次數及總停留期間,並應於申請延期時檢附聲明書註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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