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更新日期:2013/6/10
業務聯絡窗口:黃小姐
檢查日期:2013/6/10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
ha_s2@mail.taipei.gov.tw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19,461元以下者,每月發給7,20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19,462元,但在27,698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600元。
3.津貼請領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仍得領取本津貼,依102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每人每月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8,780元;如未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仍得領取本津貼,102年度每人每月發給2,290元。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年滿65歲。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02年度為27,698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776萬元。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2.01.0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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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更新日期:20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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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日期:20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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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8,2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700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7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500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7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500元。
4.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其獲准發給之補助及所領之就養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之基本工資(102年度為18,780元)。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02年度為27,698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註: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如全家人口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或設籍外縣市者,應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1份。
2、其他相關證明: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薪資證明、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等。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等。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2.01.0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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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補助
更新日期:2012/5/15
業務聯絡窗口:李小姐
檢查日期:2013/7/5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tcg.gov.tw[/email]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第一項、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死亡者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第二項、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第三項、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殯葬管理處。
服務內容說明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補助23,000元。
第三項申請補助15,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三)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四)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五)法院檢察官或醫療院所填發之死亡證明文件。
申請第一項者,除前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申請本補助者逾前揭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須知(發布版)
喪葬補助憑證及領據(範例)
喪葬補助申請書[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