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低收、中低收入戶服務(經濟補助,健康照顧,教育補助等)

kaka 2013-7-25 21135

前言:有不止一個人跟我提建議就是整理低收入等的一些經濟補助之類的,但這個應該也是很廣,各縣市甚至到區可能都有自己的一套補助,整理起來大概工程浩大,整理起來了,之後的維護也是很大的工程,可能已經有新的版本,但論壇裡還是舊的信息,我也不想出現很多這樣的情況,加上個人時間現在也比較有限,只能慢慢整理,然後靠大家一起來關注是否有最新的版本,也因為可能會比較多,所以我會弄一個總的帖子,然後分別連接,每個縣市一個,如果有細分到區,則安排在不同樓層。

首先先貼台北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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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服務,係依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之原則,除以消極之「安貧」措施,保障市民之基本生活,並以積極之「脫貧」方案,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自立,使其及早脫離貧窮困境,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水準,減緩所得差距之擴大。

一:經濟補助

1:中低收入戶服務
更新日期:2013/6/28
業務聯絡窗口:黃小姐
檢查日期:2013/6/28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ha_s2@mail.taipei.gov.tw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提供核列本市中低收入戶之家戶人口學雜費部分額度補助及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保險費補助50%。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19,461元以下。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776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2.01.01修訂
備份下載點 http://xinzhumin.ys168.com
最新回復 (6)
  • kaka 2013-7-25
    引用 2
    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


    更新日期:2013/7/22
    業務聯絡窗口:賴小姐
    檢查日期:2013/7/22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ha_s2@mail.taipei.gov.tw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
    服務對象:低收入戶
    應備文件:無,社會局主動核發

    102年度三節營養實物代金發放計畫

    102年度春節營養實物代金印領清冊

    102年度春節營養實物代金機構總收據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更新日期:2013/6/28
    業務聯絡窗口:黃小姐
    檢查日期:2013/6/28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ha_s2@mail.taipei.gov.tw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依家戶核列低收入戶類別,提供生活扶助,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少年等雙重身分,則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兒童及少年所增發之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本市10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4,794元)。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655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2.01.01修訂

    102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1011227公告)
  • kaka 2013-7-25
    引用 3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更新日期:2013/6/10
    業務聯絡窗口:黃小姐
    檢查日期:2013/6/10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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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1.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在19,461元以下者,每月發給7,200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超過19,462元,但在27,698元以下者,每月發給3,600元。
    3.津貼請領人領有榮民院外就養金者,如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仍得領取本津貼,依102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家庭生活扶助標準表每人每月合計領取金額不得超過18,780元;如未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仍得領取本津貼,102年度每人每月發給2,290元。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年滿65歲。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02年度為27,698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776萬元。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註: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七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
    1.申請人及其配偶。
    2.負有扶養義務之子女及其配偶。
    3.前款之人所扶養之無工作能力子女。
    4.無第二款之人,以實際負擔扶養義務之孫子女。
    5.前四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應計算人口範圍之戶籍謄本(正本、電子謄本均可)或相關除戶資料影本。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2.01.0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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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更新日期:2013/7/22
    業務聯絡窗口:黃小姐
    檢查日期:2013/7/22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ha_s2@mail.taipei.gov.tw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8,2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4,700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7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500元(已為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社會局將主動核發,毋須申請)。
    3.非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4,7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3,500元。
    4.領有院外就養金之榮民,其獲准發給之補助及所領之就養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當年度之基本工資(102年度為18,780元)。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領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消費支出1.5倍(102年度為27,698元)。
    4.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之合計限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註: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但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應列入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2.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一、必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3.戶內人口如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含華僑)、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相關人口身分證明文書(如有效之居留證、親屬關係公證書、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4.納稅義務人事後辦理剔除扶養人口並補繳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者,應檢附國稅局更正後核定通知書。
    5.租賃契約影本或借住證明正本。(借住須附房屋稅證明或所有權狀影本)
    6.市庫指定行庫(現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其他證明文件:
    1、人口資料:如全家人口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或設籍外縣市者,應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1份。
    2、其他相關證明:學生證影本(含公費生、軍校生、警校生、公費留學生等)、薪資證明、服役證明影本、服刑證明影本(含保安處分、感化教育)、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離婚協議書影本 、法院判決離婚決定書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等)。
    2、收入、財產異動資料:最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離職證明文件正本或退休證明文件影本、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證明影本 、優惠存款及退休俸(金)證明文件影本、享領榮民就養金證明文件影本、軍公教薪資證明影本 、領取國民年金證明文件 、最近2年內房屋土地交易證明影本 、最近2年(集保帳戶)存摺封面、交易內頁、對帳單影本等。
    3、身心障礙及醫療資料: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1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重大傷病卡等。
    4、託他人代申請、代填申請表及代為簽名蓋章者, 應檢附代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臺北市社會扶助申請表_102.01.01修訂

    [hr]


    喪葬補助
    更新日期:2012/5/15
    業務聯絡窗口:李小姐
    檢查日期:2013/7/5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tcg.gov.tw[/email]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第一項、協助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親屬----死亡者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第二項、協助非核列低收入戶且無親屬予以殮葬之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安置機構----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第三項、協助無親屬予以殮葬之低收入戶死亡者完成殮葬程序之人------殯葬管理處。

    服務內容說明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補助23,000元。
    第三項申請補助15,000元。

    應備文件
    申請本補助者應於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市民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或受保護安置之證明文件。
    (三)埋葬或火化許可證明。
    (四)公墓、骨灰 (骸) 存放設施、樹(灑)葬設施或海葬等相關證明文件。但情形特殊者,得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五)法院檢察官或醫療院所填發之死亡證明文件。
    申請第一項者,除前各款文件外,並應檢附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申請本補助者逾前揭申請期限或申請文件不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受理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臺北市低收入戶及受保護安置市民喪葬補助費申請須知(發布版)

    喪葬補助憑證及領據(範例)

    喪葬補助申請書[1]
  • kaka 2013-7-25
    引用 4
    健康照顧

    低收入戶市民醫療補助


    更新日期:2013/1/29
    業務聯絡窗口:陳小姐
    檢查日期:2013/7/5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ha_s2@mail.tcg.gov.tw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補助內容如下:
    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
    3.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

    應備文件
    出院或就診日起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申請:
    1.申請表1份。
    2.低收入卡戶正反面影本1份。
    3.最近6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4.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以醫院收費通知單申請辦理直接撥付醫院)。
    5.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

    [hr]

    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更新日期:2013/1/18
    業務聯絡窗口:羅小姐
    檢查日期:2013/7/5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ha_s2@mail.tcg.gov.tw

    服務內容說明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

    服務對象
    經審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hr]


    懷孕加成補助
    更新日期:2013/6/28
    業務聯絡窗口:賴小姐
    檢查日期:2013/6/28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一)申請資格:本市低收入戶成員懷孕滿6個月者。
    (二)補助內容:妊娠婦女自懷孕滿6個月起至分娩當月止,每月補助3,000元。

    應備文件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自分娩後60日內檢附本人醫療診斷證明書影本(需列明懷孕週數)及子女出生證明影本各1份。
    2.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hr]


    中低收入戶暨市民醫療補助
    更新日期:2013/1/29
    業務聯絡窗口:陳小姐
    檢查日期:2013/7/5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ha_s2@mail.tcg.gov.tw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補助內容如下:
    1.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
    2.扣除20,000元應自付費用及膳食費、雜費、掛號費、證書費等不補助項目後,補助餘額80%。
    3.每人每年補助以30萬元為限,其中病房費補助額度以15萬元為限。
    4.所稱不補助項目包括: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其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自付醫療費達2萬元以上。
    2.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需符合以下條
    件:(102年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25,321元。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後,平均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
    15萬元。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76萬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1份。(初次申請者須檢附)
    (3)國稅局及稅捐稽徵單位所提供最近1年全家人口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1份。
    (4)最近6個月內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
    (5)最近6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以醫院收費通知單申請辦理直接撥付醫院)。
    (6)具領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1份。
  • kaka 2013-7-25
    引用 5

    營養品代金
    更新日期:2013/6/28
    業務聯絡窗口:賴小姐
    檢查日期:2013/6/28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teipei.gov.tw[/email]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社會局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服務內容說明:每人每次補助1,000元,每兩個月申請一次為限。

    服務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經醫師診斷或社會局社工員評估須補充營養品,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年滿65歲老人。
    2.有早產、流產或難產紀錄及生產2個月以內之產婦。
    3.出生時體重低於2,500公克之嬰幼兒,或5歲以下營養不良者。

    應備文件
    1.申請書1份。
    2.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3.公、私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1份。
    4.郵局或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黏貼憑證用紙收據

    臺北市政府補助低收入戶老人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品代金實施要點

    [hr]

    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更新日期:2013/1/18
    業務聯絡窗口:羅小姐
    檢查日期:2013/7/5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tcg.gov.tw[/email]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健保課。
    服務內容說明:全額補助健保費用。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局委託收容之傷病患。

    應備文件
    1.由低收入戶市民持低收入戶卡至區公所健保課投保。
    2.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由內政部將補助費直接撥付健保局。

    [hr]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更新日期:2013/6/28
    業務聯絡窗口:賴小姐
    檢查日期:2013/6/28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tcg.gov.tw[/email]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生產者每胎補助新臺幣16,500元整(雙胞胎補助33,000元,以此類推),流產或死產每次補助新臺幣16,500元整。
    申請人應自生產、流產或死產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

    服務對象
    產婦為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但符合領取「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金資格者,不得重複申領本補助),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一般生產者,且新生兒業經完成出生登記。
    (二)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三)未接受其他政府單位同性質補助(包括民政局「助妳好孕」專案之生育獎勵)。

    應備文件
    (一)符合本計畫第4點第1項者(生產者),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1份。
    2.出生證明正本1份。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4.領據1份。
    (二)符合本計畫第4點第2項者(流產或死產者),應備以下文件:
    1.申請表1份。
    2.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1份(需明列懷孕週數及流產原因)。
    3.具領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4.領據1份。

    臺北市102年度低收入戶生育補助實施計畫1011219

    生育領據
  • kaka 2013-7-25
    引用 6
    教育補助


    學雜費減免
    更新日期:2013/7/22
    業務聯絡窗口: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林小姐
    檢查日期:2013/7/22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52
    傳真號碼:02-27597770
    洽辦單位:就讀學校。

    服務內容說明
    1.具低收入戶資格家戶中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全額減免。
    2.具中低收入戶資格家戶中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部分減免。

    服務對象
    臺北市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子女,就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具有學籍、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表1份
    2.戶口名簿1份。
    3.低收入戶卡或中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hr]


    免費托兒
    更新日期:2013/6/28
    業務聯絡窗口: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如附件)
    檢查日期:2013/6/28
    聯絡電話: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如附件)
    傳真號碼:(如附件)
    洽辦單位:臺北市各市立幼兒園(如附件)

    服務內容說明
    經審定通過之臺北市低收入家庭,如家有2歲至未滿6歲兒童者,得擇一向市立幼兒園申請就托(滿1歲至未滿2歲者,請逕向市立松山幼兒園申請),經各所審定入托後得免繳每月月費(含教保費及餐點費)。

    服務對象
    臺北市列冊低收入家庭1至未滿6歲兒童

    應備文件
    一、法定代理人及兒童之戶口名簿。
    二、低收入戶卡。

    臺北市立幼兒園通訊錄

    [hr]


    子女就學交通補助
    更新日期:2013/4/22
    業務聯絡窗口:賴小姐
    檢查日期:2013/7/22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eaipei.gov.tw[/email]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東北區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1.就讀國中者,每人每學期補助500元。
    2.就讀臺北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000元。
    3.就讀外縣市高中、職以上者,每人每學期補助1,500元。

    服務對象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口就讀國中以上、大專以下之子女,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未滿25歲。
    2.就讀高中(職)以上者須為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含夜間部)。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院校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或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申請期限:
    (一)101學年度第2學期應於102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102學年度第1學期應於102年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逾期不受理。
    1.申請表1份。
    2.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1份。
    3.學生證(加蓋註冊章)正反面影本1份,若學生證為IC卡請備在學證明。

    102年度低收入戶交通補助費實施計畫

    臺北市低收入戶子女就學交通補助費申請表-101.12修訂

    [hr]


    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費
    更新日期:2013/6/28
    業務聯絡窗口:黃小姐
    檢查日期:2013/6/28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tripri.gov.tw[/email]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北區1樓
    洽辦單位:社會救助科

    服務內容說明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資格者,每人每月發給5,900元,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局帳戶。
    (二)101學年下學期發給期間為102年1月至6月,102學年上學期發給期間為102年7月至12月。申請人各學年或學期間之銜接如有中斷,寒假(102年1月至2月)或暑假(102年7月至8月)期間之補助費不予發給。
    (三)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於年滿當月仍享領其他補助者,擇優領取。
    (四)經審核發給本補助者,有身分或學籍變更等異動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本局。如有死亡、辦理休學或退學、戶籍遷出本市或不符合本計畫第三點之申請資格之情形,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補助,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服務對象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一)年滿18歲以上,未滿25歲。
    (二)就讀臺灣地區經教育部承認之高中(職)、二專、五專、二技、四技或大學之法定修業年限以內之學生。但延長修業年限、就讀大學校院碩、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或遠距教學之學生,不予補助。
    (三)未領取其他個人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若低收入戶戶內單列一口輔導人口,僅能擇優領取低收入戶第2類家庭生活扶助費,不得兼領低收入戶18歲以上就學生活補助。

    應備文件
    申請期限:
    (一)101學年下學期應於102年5月31日前提出申請。
    (二)102學年上學期應於102年11月30日前提出申請。
    (三)新申請之低收入戶應於核列低收入戶資格處分送達之1個月內提出申請。
    (四)甫年滿18歲之低收入戶應於年滿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
    以上受理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自受理申請當月份起開始核發。如經本局以書面通知限期補件,逾期未補件者,本局得因不合申請程序而不予受理。

    申請方式:申請人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已蓋註冊章戳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學生證如為IC磁卡未蓋註冊章戳,須檢具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學生本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02年度低收就學補助計畫(101.12.28核定)

  • kaka 2013-7-25
    引用 7
    就業輔導


    以工代賑
    更新日期:2013/3/18
    業務聯絡窗口:張小姐
    檢查日期:2013/7/5
    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1609-1613
    傳真號碼:02-27597770
    電子信箱:[email]ha_s2@mail.tcg.gov.tw[/email]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說明
    市區內環境清潔維護、臺北市立福利機構院民患者照顧等。另每年需重新提出申請。

    服務對象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滿6個月,16歲以上,65歲以下有工作能力,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1.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2.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3.清寒戶。

    102年度清寒戶標準為:
    收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新臺幣22,958元。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76萬元。
    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50萬元以下,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應備文件
    1.申請表2份。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3.私章。
    4.最近3個月內全家人口戶籍資料1份。
    5.照片2張。
    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影本1份。
    7.其他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2)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卡影本1份。
    (3)一般市民:如學生證、身心障礙手冊、失業認定證明...等相關資料。

    臺北市市民臨時工作輔導自治條例及工作規定事項

    代賑工申請表(10007)

    社政類的申請案件可以從下面

    http://www.bosa.tcg.gov.tw/g/g0100.asp或者http://www.e-services.taipei.gov.tw/上搜尋欲申辦案件之基本資訊,下載相關書證表單,部分案件亦提供網路申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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