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到台灣可以參加工作嗎?

kaka 2012-12-18 36414

大陸配偶只要處於 依親居留階段、長期居留階段、定居階段都可以參加工作。

本署為加強宣導雇主於僱用大陸、港澳及外籍配偶時、應審慎查對相關居留證件之「正本」,並在外籍配偶、大陸配偶及港澳配偶居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

附件: 31



官方鏈接:http://www.immigration.gov.tw/public/Attachment/2731149351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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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證加註記,免除新移民求職障礙」


發布機關:入出國事務組‧綜合計畫科
發布日期:2011/9/16

為加強照顧外籍與大陸配偶等新移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將於本(100)年9月16日起,在外籍配偶及大陸配偶的居留證上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以保障他們在臺的工作權利。

移民署表示,依「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在臺取得居留證的外籍與大陸配偶,與一般之外籍人士不同,原本就不需申請許可即得在臺工作;惟由於民眾及雇主不甚瞭解相關規定,誤認外籍與大陸配偶仍須申請許可後方能工作,致使外籍與大陸配偶在求職時,屢遭許多質疑與阻礙。

為加強照顧因婚姻來臺的新移民,並讓雇主安心僱用順利工作,移民署自本年9月16日起,在為外籍配偶核發新的IC外僑居留證時,將於證件正面「居留事由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之中文紅色字樣;至原已取得IC外僑居留證者,倘有需要加註上揭文字,則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換發。另在大陸配偶方面,移民署亦將於新核發的依親居留證及長期居留證基資頁「附記」欄,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紅色中文字樣;至已取得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之大陸配偶,如仍需要註記相關文字,同樣亦可至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於其原有證上加蓋文字章戳及校對章。

此外,移民署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本年8月18日修正發布「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9條之1,放寬對於特定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仍有繼續居留必要之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亦得工作之規定,故移民署核發該等外籍配偶新的IC居留證時,亦將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是以,已有居留證之該等外籍配偶,亦可一併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換發註記相關文字之外僑居留證。

最後,移民署再次呼籲,原持有居留證且符合規定資格之外籍與大陸配偶,若有相關需求者,均可逕向該署各縣市服務站辦理申請換發事宜,以確保自身權益,並請雇主配合支持僱用具資格之新住民。

官方鏈接:http://www.immigration.gov.tw/ct.asp?xItem=1105442&ctNode=29710&mp=1[hr]

所以如果大家有去找工作,對方要你提交工作證,要看他們是真的想要錄用你,但只是因為不了解相關法令,因怕觸法才跟你要工作證,或者是他們根本就不想錄用你,只是拿這個當幌子,讓你提交你根本無法提交的證件來搪塞你了。如果是第一種情況,你可以直接聯繫對方的人力部門,將上述移民署的網址貼給對方查看,如果是當面則可以直接列印出來,然後居留證也要給對方看一下那個「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讓他們放心錄用你,絕對不會觸法,如果他們不放心可以讓他們打電話咨訊勞委會,要強調,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是特殊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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