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7] 20130805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醫學美容線上申請須知

kaka 2013-9-12 2821



















































一、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對象:預計進行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醫療機構。

三、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接受健康檢查、美容醫學服務:

(一)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二)
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同時申請。


前項第二款人員如未滿十八歲,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四、
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於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請檢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三)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四)
資格證明文件:


1.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2.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


3.
經海基會驗(查)證之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但代申請之醫療機構最近六個月內未被扣繳保證金或未經主管機關予以處分者,所附年工資所得證明文件不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4.
其同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五)
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計畫書。離臺後六個月內再申請來臺者,需附醫療機構說明書。

(六)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七)
委託書:由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八)
醫療機構製發之收款收據:收據所載大陸地區人民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金額,合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立給個人名義者:開立收據之醫療機構為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非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一萬元。


2.
開立給代辦旅行社轉交者:收據總金額應依第一目收費標準乘以申請人數計算,收據上應載明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如陳○○等○人,並檢附全部人員名冊。

(九)
其他證明文件。

五、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
申請程序:


1.
由醫療機構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本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2.
醫療機構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由醫療機構將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資料請以正體字輸入),經審核許可並由醫療機構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3.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業務之旅行業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

(二)
發證方式:


1.
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列印後,寄送申請人持憑入境。


2.
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三)
注意事項:


1.
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2.
列印本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六、
證件費:每人新臺幣六百元,並請於線上系統申請時繳納。

七、
審核期間:審核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不含國定及例假日;如退(補)件,審核期間重新計算)。

八、
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六個月。

九、
停留期間: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其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核定,每次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十、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十一、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醫療機構或受委託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

十二、
保證金繳納方式:

(一)
得以現金、支票(抬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定存單(一百萬)繳納至移民署,並由移民署開立收據。

(二)
以匯款方式將保證金匯至移民署專戶:
1.戶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解款行:中央銀行國庫局
3.帳號:24085802127005
4.代號:0000022
5.匯款種類:公庫匯款
6.請備註匯款事由(○○醫院繳納健檢醫美保證金)
十三、
查詢資訊:

(一)
本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本署移民資訊組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3818。

(二)
申請作業相關資訊,請洽本署臺中市第二服務站,聯絡電話:(04)25261087

(三)
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本署業務單位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35。



※請先 驗證自然人憑證,謝謝。

資料來源:移民署網站
更新日期:2013/12/31
更新頻率:不定期
聯絡電話:(04)2526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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