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大陸地區配偶申請來臺依親居留送件須知

kaka 2012-12-24 5921

發布日期: 2019-01-18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資料點閱次數:1206 電話:02-2388-9393
狀況確認
一、要來探望配偶。
二、已來臺多次。

誰來送件
一、本人(首次申請應親自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
二、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

誰可以辦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申辦時間
5天。

申辦費用
證件費:
一、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臺幣2300元。
二、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0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1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2及第8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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