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8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送件須知

kaka 2012-12-24 6086

發布日期: 2019-01-18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一科 資料點閱次數:586 電話:02-2388-9393
狀況確認
一、要來探望配偶。
二、已來臺多次。

誰來送件
一、本人
二、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

誰可以辦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到哪裡辦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警察】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且符合其訂定之健康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及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九、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5項規定,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再婚公證書。
十、委託書: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申辦時間
10天。

申辦費用
證件費:
一、申請長期居留證副本新臺幣2600元。
二、申請長期居留證新臺幣26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大陸配偶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已申請在臺居留等待數額者,其等待數額期間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二、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
四、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始得申請在臺定居設籍。每年在臺長期居留未逾一百八十三日(少於一百八十四日)者,當年不列入連續二年之計算。

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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