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四法合一之後保證人更換或改覓的規範有何調整?

kaka 2014-1-3 2055

4法整併後,保證人更換或改覓的規範有何調整?

內文: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依103年1月施行的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邀請單位負責人、或是其他合適人擔任保證人。
(二)申請來臺個案如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依上述規定找到保證人,或不適宜由上述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擔任保證時,依該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且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將可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 2013/12/31
最新回復 (0)
返回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