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照料者與同行照護者有何差異?

kaka 2014-1-3 1448

二者差異處如下:
(一)同行照護者,係具有大陸地區之醫事人員身分;同行照料者,須與主申請人具有配偶或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之關係。
(二)同行照護者,應與主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主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主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離開臺灣地區。
(三)同行照護者,可自行先離開臺灣地區,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同行照料者,如符合103年1月1日施行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30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關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等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較主申請人先行離開臺灣地區。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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