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四法整併後,大陸地區人民能否以探病事由申請來臺?相關改變為何?

kaka 2014-1-5 2521

為逐步落實兩岸人員常態化往來之政策目標,刪除探病事由,原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可申請來臺探病之資格,經歸納整併為,大陸地區人民如與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三親等內血親關係時,可申請來臺短期探親3個月,1年可來2次;又該大陸地區人民雖然並無血親關係,但如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亦可申請來臺短期探親3個月,1年可來2次。

資料來源 陸務科
更新日期 2013/12/31
最新回復 (2)
  • jojo73614 2014-1-12
    引用 2
    Kaka三等親是不是我姐的孩子跟我弟的孩子叫三等親。有身份證就可以申請他們來是嗎?
  • kaka 2014-1-12
    引用 3
    Quotejojo73614 發表於 2014-1-12 22:14
    Kaka三等親是不是我姐的孩子跟我弟的孩子叫三等親。有身份證就可以申請他們來是嗎? ...


    看樣子好像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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