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LENANVSLUNAN 於 2016-7-14 06:49 編輯 Quote克莉斯多 發表於 2016-4-14 00:59
没错,从依亲开始算,团聚不算。
老實說 我個人在辦理老婆健保卡時用的就是以入境日起算的
老婆的入境日為3月30日
居留証核發日為6月05日
不過我在11月就己經幫老婆辦理健保卡申請通過並拿到手了
(因為我有上班 只請公司提交申請並掛在我名下 - 她沒在我公司上班喔!!)
所以按此來算 應該是從入境日就能起算
要不是因為中間離開29天還能更早辦理
以我老婆的時效計算
1.3月30入境 =>4月1日為正式起算有效日
2.6月中離境1次到了7月中回來(約29天)
3.以4月1日為起算日開始計算滿6個月應為10月份
4.因為中間離開1次並離開29天所以要把時間補上(10月份+29天=11月份)
5.11月份由我公司給我老婆申請健保並掛在我名下成功通過並拿卡
另外補充一個小要點
健保卡所需居留時效在從起算日開始
有一次可以離開台灣的機會
並且只要在一個月(30天整)以內回台
就可以繼續累計健保卡所需的居留時間
但如果時效內離開台灣次數達兩次 則只能以第二次入台時間重新開始計算居留時效
此部份簡單說就是184天以內只能離開台灣(出國)一次 而且單次累計時間不能超過30天整
在此條件內扣掉出境時間可以繼續累積居留日數
這部份估計是很人性化的為了給新人一次蜜月旅行或是讓陸配回鄉探親的機會所設立的機制
不然剛結婚入了境卻只為了辦健保卡就先卡半年不能出境或回家也實在太過頭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