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一、 有以下4種申請方式: (一) 可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自組5人以上親友團,由旅行社代辦及接待,安排隨新人蜜月旅行社更佳。 (二) 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前先行備妥在大陸地區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經許可團聚入境,立即辦妥結婚登記,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檢附體檢繳費收據影本及喜帖,同時提出大陸父母來臺探親申請案。 (三) 大陸配偶申請團聚,倘懷孕7個月以上,檢附經海基會驗證醫院出具之懷孕證明及喜帖,其父母亦可同時提出來臺探親申請案。 (四) 自行參加大陸觀光團來臺,事先與大陸組團社確認可離團,在行程中經大陸領隊同意離團參加婚禮,並由臺灣導遊通報。 二、 前述(二)、(三)大陸配偶父母申請來臺探親應備文件,請參閱編碼050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送件須知。 資料來源 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聯絡電話 (02)23889393分機3262 更新頻率 不定期 更新日期 2010/5/13 来源: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