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0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健康檢查、醫學美容

kaka 2012-12-30 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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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

三、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直四點五公分且橫三點五公分、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三點二公分及超過三點六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申請表正本(表明願意提供健康檢查或醫療美容服務、排定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日期時間,及願意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如附件)。
(四)
包含服務天數之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計畫。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並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另得由代申請醫療機構為保證人。
(六)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影本。
(七)
證照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
(八)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方式:
由預計進行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之醫療機構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五、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六個月。
六、停留期間: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醫學美容,其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增加三日,每次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七、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聯絡資訊請洽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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