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只是聽說用於報稅的親屬關係證明可以用兩年,因為個人剛好2012年的7月份有公證過一次,現在還不到2年,本來以為還可以用,但經過群裡一位過來人的指點,才發覺這裡面有一些誤解,然後就寫信諮詢了下國稅局,得到如下答复
Quote台端詢問有關所得稅問題乙案,復請 查照。
一、復 台端103年2月17日電子郵件。
二、按「說明:二、查『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及82年4月29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之『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人民為扶養親屬之案件,納稅義務人需逐次檢附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為財政部83年7月6日台財稅第831599121號函所明釋。
三、依前揭法令規定,台端於今年5月份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欲申報大陸父母為扶養親屬,須出具102年或103年經海基會驗證之親屬關係文件,故台端2012年(即101年)7月所取得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所驗證的親屬關係證明,已不能作為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大陸地區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證明文件。
四、台端如仍有稅捐核課疑義,請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辦或撥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所以用於報稅的親屬關係證明只能用於當年或者第二年,是以自然年來算的。分享給大家~
另外還有信息分享,經網路上人士分享,公證書可以退之前5年的親屬撫養部分的稅,也就是稅你要照報,只是撫養的部分就一樣沒扣,等過幾年去申請公證書把這幾年的沒報的都報上,有多繳的就可以退稅,舉實際例子,明年2015年3月公證好報稅用親屬關係證明,那你在2015年5月報稅月(當然是整體上報2014年全年的稅)的時候可以把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的親屬撫養的稅都一起報了,之前多繳的就可以退回來,然後再2016年5月的時候,還可以用來報2015年的稅。下次就可以再過個一些年再公證,如此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