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集中整理大陸配偶法令變革

kaka 2014-3-2 1956

現在還是有人在說一些已經過期的法令,而具體的法令變革都分散在不同的帖子裡,所以就想寫一個帖子,就把一些大家可能用到的變革,來集中整理一下。因為資料會比較多,需要慢慢來整理,之後會一直更新。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2014年1月17日修正生效,此次修正之後大陸配偶也為勞退新制強制提繳對象,在此之前勞退新制只能有台灣身份證的才可加入,像陸配沒有拿到身份證之前只能加勞退舊制,而基本上大部分陸配都是沒有勞退,所以之後工作,如果發現公司有交勞健保,但是沒有繳勞退,要及時的和公司溝通,相信很多公司並不知道已經修法了,關於詳情可以參考
名詞解釋:勞退(2014.01.17起大陸配偶也納入勞退新制)

二、內政部於2012年10月19日修正施行「大陸地區人民按捺指紋及建檔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修正之前大陸配偶每次在台灣入境的時候都要按手印比對,修正之後只需要在第一次團聚入境的時候需要按手印,之後入境都不需再按手印。


三、2009年8月14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主要修法為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時間由之前的8年修為6年。目前修法方向為4到8年,最快4年~但法令還卡在立法院。

四、2009年8月14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全面放寛工作權,在此之前,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期間想要工作,需要申請工作證(長期居留階段不需要),並且還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下才可以申請,修法之後則可以不申請工作證直接工作,其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而新發放的居留證件上都會標註”持證人工作不需工作申請“

五、2009年8月14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取消申請定居須檢附財力證明的規定。在此之前需要附財力證明。

六、2009年8月14日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繼承遺產也不再有200萬元的限制,放寬大陸配偶於長期居留期間也可以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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