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攜在台灣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問題

kaka 2014-3-14 2175

大陸居民攜在台灣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問題
來源: 時間: 2009年12月14日
大陸居民在台灣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其所攜子女證件,可由其母(父)通過海峽兩岸民間機構或者其在大陸親屬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為其母(父)審批發證的原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母(父)所持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所攜子女出生證明的複印件,說明擬入境的具體時間、所乘交通工具的航班(車)次及入境口岸。經核實後,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其擬入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和邊防檢查站為其偕行子女辦理相關入境手續。

來源: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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