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大陸配偶工作滿月 可申請補助

kaka 2013-1-12 4231

為協助更多大陸配偶就業,北市府勞動局放寬規定,領有居留證且在台北市居住滿4個月的大陸籍配偶,只要透過北市就業服處推薦,就業滿一個月後就可申請補助,不再受限於須有身分證。 市府就業服務處處長徐玉雪說,申請補助的新移民,必須經過就業服務處推薦後就業,每月薪資限2萬4千元以下(即勞保月投保薪資級距第七級以下),且須工作滿一個月後,每人每月可領取5000元補助,最長可領6個月。 徐玉雪說,「特定對象失業者穩定就業補助辦法」修正草案昨天(102年1月2日)經市政會議通過,即日起實施。 詳情可上就服處官網(http://www.eso.taipei.gov.tw/)查詢。
最新回復 (6)
  • lqy 2013-1-14
    引用 2
    高雄也有嗎?
  • kaka 2013-1-14
    引用 3
    本帖最後由 卡卡 於 2013-1-14 19:08 編輯

    Quotelqy 發表於 2013-1-14 14:39
    高雄也有嗎?

    高雄的沒找到,找到類似的一個
    http://www.ktec.gov.tw/?Guid=39fc985b-9c2b-c6e8-2d02-e60cda43c56c
    但好像不是一回事,所以具體有沒有,你可以打電話過去問一下,並且台北的那個是在
    http://www.eso.taipei.gov.tw/ct.asp?xItem=1820583&ctNode=6791&mp=116041
    這裡。
  • lqy 2013-1-16
    引用 4
    好的,謝謝卡卡喔.
  • kaka 2013-1-16
    引用 5
    Quotelqy 發表於 2013-1-16 19:58
    好的,謝謝卡卡喔.

    {:18:}
  • avie 2013-2-20
    引用 6
    就業滿一個月後就可申請補助,不再受限於須有身分證。這句話說明神麼意思呢? 樓主是否可以解釋解釋呢?
  • kaka 2013-2-20
    引用 7
    Quoteavie 發表於 2013-2-20 09:42
    就業滿一個月後就可申請補助,不再受限於須有身分證。這句話說明神麼意思呢? 樓主是否可以解釋解釋呢? ...


    設立這個主要的對象是“設籍臺北市四個月以上且符合特定弱勢對象身分之失業者”,目的是“直接補助薪資於弱勢勞工,以協助其穩定就業,進而維持家庭生活”,可能原來陸配是不符合條件的,但現在也把陸配加入進來,但這個是需要有前提的。

    1,台北市
    2,必須經過就業服務處推薦後就業
    3,每月薪資限2萬4千元以下(即勞保月投保薪資級距第七級以下)
    4,且須工作滿一個月後

    如果你確實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聯繫台北市就業服務處諮詢詳情(02)2597-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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