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7我在大陸還有親生子女,可不可以申請來臺?相關規定?

kaka 2014-6-4 2218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大陸配偶尚未在臺定居:

(一)大陸配偶之大陸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逾16歲者,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2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最多可以申請3次。

(二)大陸配偶之未成年親生子女,年齡在16歲以下或曾在16歲以前申請進入臺灣地區者,得申請來臺長期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6個月,得申請延期,核給延期期間每次不得逾6個月,不限次數;在臺連續停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停留逾183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

二、大陸配偶已在臺定居:

(一)大陸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來臺探親,探親期間為每次 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最多可以申請2次。

(二)大陸12歲以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定居,每年有數額限制。

(三)大陸20歲以下親生子女,得申請在臺長期居留,每年有數額的限制。

最後更新日期:2014/05/27

來源:陸委會
最新回復 (0)
返回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