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527除了修正兩岸條例外,關於我們大陸配偶的父母以及未成年親生子女來臺探親等是否有放寬?

kaka 2014-6-4 2351

(一)有關大陸配偶的大陸父母來臺探親的問題,移民署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留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但大陸配偶有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其大陸父母親來臺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得申請延期1次,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至於大陸配偶未成年親生子來臺問題,主管機關移民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如下:

1、大陸配偶16歲以下親生子女,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每次6個月,並得申請延期6個月。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長期居留,其上述子女在臺探親連續滿4年,得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2、大陸配偶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其20歲以下之親生子女,可以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3、大陸配偶親生子女被現任臺灣配偶所收養,年齡在20歲以下,可申請在臺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得申請定居。

4、前揭子女在臺停留或居留期間,可以加入健保及申請入學。

最後更新日期:2014.05.27

來源: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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