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依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須設籍滿10年才能擔任公職,但如果是符合兩岸條例第21條及施行細則第20條所定「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職務,不受須設籍滿10年之限制,其範圍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已在臺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的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的專業人員。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專科以上學校及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究講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客座教師。
(三)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聘僱人員。
2014.05.27
來源:
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