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處於依親居留階段,我的臺灣老公很想領養我在大陸的女兒(與大陸前夫所生),在臺灣辦理定居團圓,相關規定為何?

kaka 2014-6-4 3010

您先生想要收養你在大陸前婚子女為養子女,需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您先生收養您在大陸的女兒為養女後,如果年齡在12歲以下,可直接依兩岸條例第16條向移民署申請定居;年齡在20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居留滿2年,可以申請定居。相關問題、申請手續、應備文件,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02-23889393)。

最後更新日期:2014.05.27

來源: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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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alhyan 201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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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现在领养大陆妻子前婚生子女排期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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