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外籍學生來臺北市就學臺北市的公立國民中學相關規定?

kaka 2014-6-6 1508

一、有關申請本市公立國民中學,大陸人民或外籍人士身分可檢附學生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護照及居留證等證件,逕向其住所附近之學區內學校申請入學。
二、另依本市入學相關法令之規定,凡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者,即可依其戶籍分發入學;惟學區內學校如為額滿,則需依下列規定辦理分發入學:
(一)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提供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之水費及電費收據及當年度五月份之戶籍謄本正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者,依設籍先後優先分發入學:1、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設籍於額滿國中學區內,學生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法定監護人於同日前持有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以登記日期為準)。2、連續居住6年以上同址坐落學區內經公證之房屋租賃證明。
(二)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國中仍有缺額時,則依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生,應改分發至鄰近國中就讀。
三、綜上所述,家長可持上述證件逕向住所附近之學區內學校申請入學,倘該校屆時為核定之額滿學校時,則應依上開規定審查及分發入學。

資料更新: 2012-3-6 19:07 資料檢視: 2012-3-6 19:06
資料維護: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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