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異後已獲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大陸配偶再婚的相關問題

kaka 2014-6-11 2394

大陸配偶和台灣配偶離異後有獲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按照現行法令則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直至定居,那期間再婚的話,是否可以一樣拿到台灣的身份證呢?並且依結婚的對象是大陸人也是OK的嗎?那如果是台灣人的話,依親居留需要從頭開始算嗎?還是一樣可以依親在未成年子女身上,按照原有時間去累計直至定居?


因為可能發生這樣的問題,也有人詢問,所以就寫信到移民署詢問,得到的答复如下


您於103年6月7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大陸配偶再婚後可否併計在臺居留期間一節,茲答復如下:
一、依規定大陸配偶與臺灣配偶離婚,擁有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可繼續在臺居留,如該大陸配偶與大陸地區人民再婚,該大陸配偶如符合申請定居規定,仍可在臺取得戶籍。
二、該大陸配偶如與臺灣地區人民再婚,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經本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始得持憑該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其監護權如繼續,不需改變依親事由,重算在臺居留時間。

如您仍有其他疑問,可逕洽本案聯絡人查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謝謝您的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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