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14移民署受理101年10月至101年12月各級首長電子信箱、民眾來信案件態樣分析

kaka 2013-1-14 1721

一、自101年10月至101年12月受理各級首長電子信箱、民眾來信共計180件,經分析陳情案分二大類,一類為案件申復,計166件;另一類為修法建議,計14件,分別為放寬探親之親等(3件)、放寬探親之停留期間(2件)、探親的保證人改為保證金(1件)、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期間從6年縮短為4年(3件)、大陸配偶其滿18歲之子女仍可來臺就學(2件)、解除奔喪對象死亡未滿6個月之限制(1件)、放寬陸客來臺自由行之停留期間至3個月(2件)等7項建議。
二、經本組初步分析,修法建議總計14次,其中社會交流計12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之85.7%,觀光類計12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14.3%,顯示民眾對社會交流問題較為關切,細部分析如下:
(一)社會交流:
1.有關放寬探親親等(計3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類21.4%(總計14個建議),顯示民眾對此類問題較為關切,本署業於101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進入辦法」),放寬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可來臺探親,已較修正前之規定符合大眾之實際需求。
2.放寬探親之停留期間(計2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類14.3%(總計14個建議),有關放寬大陸配偶之父母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一節,原規定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階段,父母親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為3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可來臺2次;依據101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之「進入辦法」,已放寬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即大陸配偶已在臺定居)之父母,其探親停留期間為1至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3.探親的保證人改為保證金(計1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類7.1%(總計14個建議),建議依「進入辦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受聘僱在臺灣地區工作者,其大陸地區父母來臺探親,保證人制度可改為保證金,本署已納入下次「進入辦法」修法建議。
4.縮短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期間從6年縮短為4年(計3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類21.4%(總計14個建議),本署業已研議放寬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期間從6年修正為4年之配套措施,並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研議放寬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之年限,修法方向為「與外籍配偶取得身分證之制度一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已於101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通過交付委員會審查。
5.大陸配偶其滿18歲之子女仍可來臺就學(計2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類14.3%(總計14個建議),目前大陸配偶之子女停留至滿18歲時,仍在臺灣地區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者,得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度8月31日止,滿18歲者可透過陸生來臺就學方式在臺完成大學學業。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因每年數額為180名,故排配時間較久,在未修正數額前且為公平起見,建議仍須依現行規定辦理。
6.解除奔喪對象死亡未滿6個月之限制(計1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類7.1%(總計14個建議),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奔喪,其奔喪對象須有死亡未滿6個月之情形,已符人之常情,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二)觀光類:
放寬陸客來臺自由行之停留期間至3個月(計2次建議):占總修法建議類14.3%(總計14個建議),因兩岸關係特殊,對於陸客來臺自由行停留期間尚有所限制,現階段基於入出境管理所需,陸客來臺自由行停留期間仍應維持現行規定為妥。
三、上述簡要分析,係本署為適時瞭解民意輿論方向,並作為本署未來有關大陸事務研議修法之參考。


來源: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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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家有什麼訴求和修法建議可以多多通過信件或者署長信箱朝移民署、陸委會等相關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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