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配偶拿到台灣戶籍之後再改回大陸戶籍是否再可以申請重新入台灣戶籍的問題

kaka 2014-6-14 193

這個標題就很凹口,其實就是,現在台灣地區人民可以申請大陸地區身份,之後如果還想恢復台灣身份也是可以的,只要再去申請,因為出生的時候就是台灣身份,那大陸地區人民拿到台灣地區的戶籍後,再改成大陸地區身份,是否還可以再恢復台灣地區戶籍呢,這個就不一定可以了,能不能可以,主要看你當時是否還符合申請定居的條件,下面詳細說一下。

原有台灣人拿了大陸地區的戶籍等想要再恢復台灣戶籍主要是根據這條

0617 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送件須知(限民國76年以後赴大陸地區)

Quote一、適用對象: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及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
二、應備文件:
(一) 大陸地區人民定居申請書、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書,並各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 經權責機構驗證之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時,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發給;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時繳附)
(四) 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證明文件。
(五) 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申請人未在臺灣者免附)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 受委託人應檢附經權責機構驗證之委託書。
(八) 證件費:新臺幣700元整。(申請人未在臺灣者新臺幣1000元整)
(九) 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三、服務處所及查詢資訊:
(一) 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親自向本署各服務站提出申請。
(二)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或委託他人或以掛號郵寄向本署申請。
(三)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
(四) 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四、聯絡資訊請洽本署網站。
本署查詢電話:(02)23899983

其中已經清楚講明“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及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申請恢復臺灣地區戶籍者。”所以如果是大陸地區人民,那對應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則看你當時是否還符合原來的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那個流程。所以假如原有獲取台灣戶籍的婚姻已經結束、原有的配偶已經往生然後你又和非台灣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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