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婚后财产是各一半,台湾是各自拥有财产吗?

503246455 2014-8-5 6072

我在大陆财产对方台湾可以分走一半,他在台湾的婚后都没有我的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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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夕 2014-8-5
    引用 2
    不知道哦,我是知道在台湾房子什么的是先生之前买的跟我们就没有份的,至于钱(现金)就不知道了,你如果在大陆的钱他会分走你的吗?他知道的情况下,到时也说不清那钱是你的还是他的,只知道在台湾离婚男的离好像都不会给钱给女的,而女的离就像那些有钱的比喻于美人这种的离婚就好给一半给男的,好不公平呀
  • liyu 2014-8-5
    引用 3
    按修法後夫妻法定財產制已不採聯合財產制,而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各自扣除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並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請求權人應於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請求,逾時則請求權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條);婚後財產之計算,如夫妻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所得之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亦同(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二條)。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但應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所以,當事人若有需要時,也可以在離婚訴訟當中合併提起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訴訟,將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與離婚事件一併解決。
  • 503246455 2014-8-6
    引用 4
    LIYU 你的回答可以简单点吗?看不懂
  • 503246455 2014-8-6
    引用 5
    Quoteliyu 發表於 2014-8-5 19:43
    按修法後夫妻法定財產制已不採聯合財產制,而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 ...



    LIYU 你的回答可以简单点吗?看不懂
  • larrychen629 2014-8-16
    引用 6
    婚前的是各自所有..
    離婚後,二年內要求分產,不然失效不算
    分的部份,是婚後的部份,但扣除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及債務....一人一半
    而預防談離婚時脫產....追到離婚日前五年的財產為主

    這是我大概看的..不保證正確...
    法律條文這東西...寫在那..但還是要看誰辯的過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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