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來台在台時間確認

summerg 2014-8-12 4365

父母本7/31來台,預計104/1/29回大陸,剛好滿6個月。
但是 8/9號老家有突發狀況父母必須趕回大陸(剛好來10天)。
這樣,我可以申請父母9/1再來台灣麼?
如果過來,是不是如法規規定,每年兩次,一次不得超過3個月,這樣9/1進,11/30號必須離開台灣?
還是 因為時間未滿6個月,可以從9/1號開始重新計算住到180天-10天=170天呢?
哪位大大知道或者有經驗可以幫忙解釋下。
感謝。

最新回復 (9)
  • liyu 2014-8-12
    引用 2
    可以重新申请来台3个月,然后在延期
  • liyu 2014-8-12
    引用 3
    可以從9/1號開始重新計算住到180天-10天=170天,看官网的说法是这样,保守点就你可以去移民署申请你爸妈来台的时候随便问下他们
  • kaka 2014-8-12
    引用 4
    如果沒有拿到身份證不是一次只能待2個月並不能延期麼?那樓主是什麼階段呢?居留還是拿到身份證了?

    我個人是覺得這些限制都是當次的,之前沒有用完的時間不能挪到下次使用。之前在別的論壇有見過探親期間剛好跨過自然年的情況,好像移民署是按照對寬容的方式解讀,但那個情況我記得不是你這個情況。

    更正,現行法令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之父母是每次3個月,每年最多2次
  • liyu 2014-8-12
    引用 5
    Quotekaka 發表於 2014-8-12 21:00
    如果沒有拿到身份證不是一次只能待2個月並不能延期麼?那樓主是什麼階段呢?居留還是拿到身份證了?

    我個 ...


    没拿身份证的父母探亲也是3个月,只是不能延期,除非怀孕生孩子和流产才可以延期,跨年用是比如12月底申请的证件,他可以明年用,然后明年可以在申请2次,等于1年来了3次每次3个月
  • kaka 2014-8-13
    引用 6
    Quoteliyu 發表於 2014-8-12 23:19
    没拿身份证的父母探亲也是3个月,只是不能延期,除非怀孕生孩子和流产才可以延期,跨年用是比如12月底申 ...

    我現在看這些都有點搞混了,我昨天還去看了法令

    Quote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探親、延期照料
    一、適用對象:
    ………………
    (四)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之父母或大陸地區子女之配偶。
    ……………………

    沒有拿到身份證時候大陸父母探親 應該是符合這一條的,而下面的時間裡面是這樣寫的
    Quote三、申請次數及注意事項:
    …………
    (三)依第一點第款至第十款規定申請短期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逾三次。
    ………………

  • liyu 2014-8-13
    引用 7
    Quotekaka 發表於 2014-8-13 16:18
    我現在看這些都有點搞混了,我昨天還去看了法令




    便捷化大陸配偶的父母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及放寬大陸女婿及媳婦得來臺探親
    2013/01/21
    陸委會
    內政部業已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業於101年12月28日發布,並於12月30日起施行,更進一步落實保障大陸配偶在臺權益。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長期居留者,其父母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來臺次數不得逾2次。另為便捷化取得身分證大陸配偶的大陸地區父母來臺探親,修正第20條規定,由現行每次停留期間3個月,不得辦理延期,每年得申請2次,放寬停留期間為每次1個月至3個月,並得辦理延期,每次不得逾3個月,亦即放寬取得身分證大陸配偶之父母每年來臺探親期間為1個月至6個月,更加便捷申請來臺探親程序。

    (二)修正第3條規定,除簡併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探親之規定外,亦放寬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女婿及媳婦得申請來臺探親。
  • kaka 2014-8-13
    引用 8
    Quoteliyu 發表於 2014-8-13 17:55
    便捷化大陸配偶的父母來臺探親之停留期間及放寬大陸女婿及媳婦得來臺探親
    2013/01/21
    陸委會

    對啊,我以前記得也是3個月,只是現在去官網看到這個申請須知怎麼變2個月,那這個申請須知怎麼解讀呢。。。奇怪了。表面看沒錯啊

    續:看到了,原來前面還有,漏看了

    (二)為經許可團聚並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之父母。
    (一)第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短期探親,每年合計以二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間為三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父母,得核給一至三個月停留期間並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2、其子女有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得申請延期一次,核給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這樣就是每次3個月了,看來還是延續之前的,沒有收緊,每次2個月的大概就是針對 團聚這個狀況吧。
  • liyu 2014-8-13
    引用 9
    Quotekaka 發表於 2014-8-13 18:51
    對啊,我以前記得也是3個月,只是現在去官網看到這個申請須知怎麼變2個月,那這個申請須知怎麼解讀呢。。 ...


    http://www2.mac.gov.tw/mac/NewsView.aspx?NewsID=216
  • kaka 2014-8-13
    引用 10
    Quoteliyu 發表於 2014-8-13 18:54
    http://www2.mac.gov.tw/mac/NewsView.aspx?NewsID=216


    感謝,一般這些都是直接看申請須知裡面,這裡都是及時更新,其他的一些就怕更新不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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