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湾户籍未成年子女出境問題。

kaka 2013-2-3 2698

內文
(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國民入出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國。但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本法施行一年後,入出國不需申請許可。」故自八十九年五月廿一日起,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出國無須申請許可,但應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後,始得持憑出國。

(二)
按未成年國民出國,是否須經其監護人之一方或雙方同意,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其相關法並無明文規範,亦即均可出國;惟倘未成年國民之父母因離婚或親權糾紛而涉訟,當事人之一方為保障其親權之行使,在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並經核准,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即依法院之通知,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後段之規定,禁止其出國。

(三)
按未成年子女,如「父不詳」者,應係指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故對於該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應由生母單獨為之。由該未成年之生母決定其能否離境,於法並無不合。又生母對該未成年子女行使此項同意權,不因該未成年子女是否持有護照而受影響。

(四)
另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離異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故夫妻離異者,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之行使(如離境出國繼續升學或就業),究應由一方單獨為之或雙方共同任之,宜視雙方就親權行使方式之協議結果而定。

(五)
另未成年子女是否需在父母陪同下方可離境,「民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均無強制規定,故如經具親權之父母同意者,由該未成年子女自行離境,似無不可。

資料來源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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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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