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及定居

kaka 2014-12-24 2229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無戶籍 國民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未滿20歲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職是之故,申請人若出生於父或母在我國定居設籍前,應屬「無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而非「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不符合移民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積極條件,而無法逕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二、系爭申請人須先以無戶籍國民身分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指連續居住1年或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得向本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2014/12/16
最新回復 (0)
返回
發新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