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卡卡 於 2013-1-15 00:09 編輯
依據大陸司法局規定,親屬關係公證書若作為探親用途,將不再寄送副本到海基會,故若以探親或探病用途的親屬關係公證書是不被海基會接受的,請勿說是探親用途,若有詢問則告知為「報稅用」請大陸公證處寄送副本到台灣海基會。
申請探親、探病及奔喪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是否須經本會驗證?
[p=24, null, left]答: 依新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含探親、探病及奔喪),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海基會查驗證。因部分大陸公證員協會並未將此類公證書副本寄交本會,因此,要向本會申請驗證此類公證書前,請先確認本會是否已收到公證書副本(服務專線:02-27134726、04-22548108、07-2135245),若副本未到,本會則無法進行核驗程序。當事人可聯繫大陸相關公證處或公證(員)協會要求補寄副本,或另行向大陸公證處申辦未載明用途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若需載明用途,則可註明「本公證書用於台灣地區」。[/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