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Peter 發表於 2015-4-1 07:52 法規名稱: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 一、內政部(以下 ...
Quotewinsonlou 發表於 2015-4-1 13:22 这是针对台湾民众,双方都是台湾籍, 由于这个案子不一样,已在大陆登记结婚,同时也在海基会办理公证书的 ...
QuotePeter 發表於 2015-4-1 19:20 不止这个问题 ! 1.台籍配偶要更换身分证 ; 因为配偶栏会写上大陆配偶名字 , 申请新身分证申请书要签名 . ...
Quotewinsonlou 發表於 2015-4-1 23:19 不需要大陆配偶签字,换新户口名簿,也没什么签字,只有带上户主的章,就OK, 我也是大陆配,我在户政所没 ...
Quote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來信,您信中詢問與大陸地區女子結婚應如何辦理登記一事,依戶籍法第33條規定略以:「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因您已在大陸地區結婚,依規定可由您單獨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登記。 另依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結婚證明文件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請您備齊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入國許可證、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以上文件均須正本)、最近2年內依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規格所攝之相片1張及規費80元,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如果您對本案之細節還有其他疑問,可直接電話聯繫(02)25032461分機……,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希望我們的處理能為您解決問題,隨信檢附本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滿意度調查表1份,敬請撥冗填寫,填寫後可自行列印免附回郵寄至本府研考會或直接回傳本府研考會專責信箱([email]wa-qnr@mail.taipei.gov.tw[/email])或本電子信箱,謝謝您,期待您給予肯定與鼓勵,如有其他疑問亦歡迎您使用本調查表再次反映。 敬祝您健康愉快!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 主任 蔡文如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