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大陸配偶就業服務Q&A(部分通用)

kaka 2013-2-23 3171

大陸配偶Q&A


Q1:大陸配偶想找工作,如何尋求協助?
A:
1.攜帶居留證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由專人協助
提供服務。
2.可撥打就業服務專線0800-091580,或是上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
心網頁(網址http://www.esc.tpc.gov.tw/),均有提供就業機
會等各項服務訊息。
Q2、大陸配偶在台是否可以工作?需要申請工作許可嗎?
A:依2009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7條之1規定,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
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Q3、大陸配偶是否需要有身份證才能工作?
A:不是的,大陸配偶只要持有居留證(居留原因為依親居留、長期
居留、定居者)即可合法在台工作。
Q4、如果雇主要求大陸配偶出示身份證才能工作時,怎麼辦?
A:請大陸配偶向雇主說明,如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 即可工
作,無須持有身分證;或是洽請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代為與 雇
主溝通說明。
Q5、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如何協助大陸配偶就業?提供哪些就業服務?
A:公立就服機構有設置服務窗口,由專人提供大陸配偶就業服務。
公立就 服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如下:
1.提供就業諮詢及最新就業機會,協助就業。
2.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培養工作技能,以利就業。
3.針對有創業意願的大陸配偶提供一對一創業諮詢,以減少創業
風險, 增強經營競爭力。
4.加強對雇主的宣導,以排除大陸配偶就業障礙,提高雇主僱用
意願。
5.大陸配偶若有其他相關需求,協助轉介至其他社會福利團體或
衛生醫療機構。
Q6、大陸配偶是否可從事臨時性的工作?
A:大陸配偶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候
用人員,並推介参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
Q7、大陸配偶求職是否有補助?
A:失業週期長達12週以上且為中低收入戶之大陸配偶,至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未能找到合適之工作,經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於14日內推介工作3次以上,均未能成功就業者,經公
立就服機構評估無適當工 作機會,可考量運用「臨時工作津貼」,
以協助其就業。臨時工作津貼的 標準為每小時95元,每月最高
176小時,最長6個月為限。
Q8、雇主僱用大陸配偶是否有補助?如何申請?
A:雇主須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辦理求才登記,並僱用公立就服務機
構所推介失業週期長達12週以上且為中低收入戶之大陸配偶,僱
用連續達三個 月,雇主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津
貼,依受雇勞工人數每人 每月發給雇主新台幣5,000元整,最長
發給12個月。
Q9、大陸配偶如遇到就業歧視情形,應如何處理?
A:大陸配偶如遇到就業歧視情形,可至當地政府主管機關(勞工局)
申訴。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2965-3456#6419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2728-7016
Q10、大陸配偶可否參加職業訓練?
A:大陸配偶得比照一般國民參加職業訓練,並給予訓練費用補助,
讓其透過職業訓練培養一技之長,加強就業技能。
Q11、大陸配偶要如何得知職業訓練開班訊息及如何參加職業訓練?
A:大陸配偶可洽詢新北市就業服務中心或勞委會職訓局所屬之就業
服務據點詢問職業訓練 開班資訊,並請就服站台協助推介參加職
業訓練。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專線:02-8969-2166
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網址:http://www.goodjob.tpc.gov.tw/
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服務專線:02-8969-2150
新北市E職網:http://www.ntcvtc.tpc.gov.tw/bin/
職業訓練局網址:http://www.etraini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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