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3起陸配居留證在境外逾期需辦理團聚入境再申請居留

kaka 2015-7-20 1838

因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如居留證在境外逾期,應先辦理團聚入境後再至移民署署重新申請居留。
原有的居留年限是不受影響的。只是不讓因為證件逾期了,就郵寄回台灣申請延期~,所以應該之後在到期前3個月就要郵寄回台灣,由台灣的家人幫忙去做延期的動作,雖然申請團聚入境不用像第一次那麼麻煩,但還是要拿戶籍謄本等信息去移民署申請,之後入境後又要再去申請一次,相對比較麻煩。


詢問移民署到底是依據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哪條,他們回答說是第18-2和87-1條
可第18-2條內容是
Quote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
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
十七條第八項規定。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
扣除一年。

87-1條內容是
Quote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內政部移民署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
萬元以下罰鍰。

看內容我是覺得應該是指人在台灣然後居留證逾期,和人在境外逾期沒什麼關係,然後看條例裡面也沒找到,畢竟內容很多,所以才打電話詢問,但竟然是給上面這個答复,然後移民署的工作人員說,我們就是這樣解讀的,我心裡想,根本就沒有的條款都可以亂解讀嗎?我問如果有做更改,會有發布新的申請須知嗎?他回答我還在做,等做好之後會公佈。第一次感覺他們做的有點不嚴謹,影響到不少人權益的東西,就只是口頭上講下,都連公告都不公告。
最新回復 (2)
  • Peter 2015-7-20
    引用 2
    應該是境外/境內的解讀...移民署說了算...><"
  • 克莉斯多 2015-7-23
    引用 3
    好吧他們說了算,反正也只能他們說了算,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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