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一) 延期申請書。
(二) 依親居留證正本。
(三) 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取得其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證明。
(四) 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
(五)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2個月內戶籍謄本)。
(六) 規費300元。
資料來源 移民署
聯絡電話 (02)23889393分機2564
更新頻率 不定期
更新日期 2010/2/6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備齊下列文件,逕向本署各服務站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延期費新臺幣三佰元。
(四)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延期字樣證明、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證明或大陸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