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新消息)2011.11.27政院院會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kaka 2013-3-4 2188

無意看到之前的新聞,就是修法讓陸配也可以有勞退,但這個法案最後沒消息了,貌似被退回的樣子,也發出來就當備份一下吧,這個新的會期又沒消息了,現在台灣一般民眾都對勞保勞退很敏感,估計也沒委員和單位敢提這個議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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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7
行政院院會今(27)日通過勞工委員會所提「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本次修法擴大適用對象,將外籍(含大陸、港澳地區)配偶納入適用,並開放自營作業者自願提繳退休金,調整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門檻,增訂身心障礙者得經失能認定後提前請領退休金,更進一步保障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請勞委會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完成立法程序。

勞委會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勞工退休權益已有相當保障,為擴大適用對象,及利於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並將本條例施行細則涉及重大人民權利義務事項移至本條例規範,因此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與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以及自營作業者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修正條文第7條)

(二)增訂與在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本條例施行5年後始取得本國籍之勞工,其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及得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之要件。(修正條文第8條之1)

(三)修正勞工繼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者,其資遣費及退休金之發給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

(四)增訂勞工保險局於雇主未確實申報或調整提繳工資時,得於查證後逕行更正或調整。(修正條文第15條)

(五)增訂身心障礙者得提前領取一次退休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4條之2)

(六)修正事業單位開辦年金保險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5條)

(七)增訂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已提存之金額間,相互移轉之閉鎖期。(修正條文第38條)

(八)增訂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提繳、申報及保存文件義務之罰則。(修正條文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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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行政院又在2012.03.11提交了一個法案,內容可以從這裡看到,在立法院的文書可以看這裡

提案在2012.04.06-2012.04.10的會議上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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